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新
只需4点,让你彻底读懂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旧版土壤质量标准有哪些不足?
目前国家对环境检测直观重视,美好环境的总是那么短暂,环境污染严重,空气质量不佳!如今世界各国,都有针对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
美国EPA的土壤筛选导则(SoilScreeningGuidance)、英国的土壤污染限值(SoilGuidelineValues)、荷兰的土壤修复导则(SoilRemediationCircular)澳大利亚的土壤、沉积物及水体污染限值(AssessmentlevelsforSoil,SedimentandWater)、日本的土壤污染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QualityStandardsforSoilPollution)......
欧美等发达国家环境评估与治理的理念较为先进,总体遵循先评估人体曝露风险,再计算限值,*终基于风险评估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思路。
我国对于土壤质量的评估与管控起步较晚,直到1996年才开始实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6),对土壤中8个主要污染元素和两种有机农药限量值进行了限定,而且这22年,一直沿用这个标准。由于条件所限,96版的土壤质量标准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
由于当时忽视了非种植用地污染状况对人类健康安全的影响,所以该标准仅适用于种植用地与自然保护区;
由于当时并未建立人体曝露风险模型,所以该标准仅针对限定值设定了三个水平,分别针对自然保护区、人类健康和植物生长,分级相对比较模糊;
与上一条原因相同,该标准限值确定方面缺乏足够客观依据;
由于当时对有机污染物的危害认识不足,所以限定物质中几乎没有关注VOCs、SVOCs、PCBs、PAHs等有害物质;
由于当时的检测手段有限,所以没有设定推荐的检测手段。
基于这些缺陷和不足,生态环境部终于颁布了新版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啦!!!!!
新旧版土壤质量标准的对比有哪些不同?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近日表示,我国现行的土壤标准是1995年颁布的,已经不适应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新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以下简称《农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标准》),与空气质量标准和水环境治理标准都有所不同。水、气标准用于判定环境质量是否达标,而土壤标准则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
那么,究竟新标准和旧标准有什么不同呢?
让我们通过5张漫画来进行说明。
1
新标划分了土壤用途
将原本的一个标准拆分为两个标准:
《农用地标准》(GB15618-2018)
《建设用地标准》(GB36600-2018)
明确了不同土地用途应遵循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
相比于过去仅关注种植用地,企业排污导致的频发的环境安全事件使得城镇建设用地的安全状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次就建设用地的土壤质量单独制定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于国家防控和治理土壤污染、早日达成“土十条”既定目标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具体分类:
1、在农用地方面,新标准划出了筛选值和管制值两条线,据此将把农用地分为三类:
*类:品质好于筛选值标准的土地就是安全农用地;
第二类:污染高于管制值的土地,原则上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
第三类:在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土地,则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
2、《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为*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类用地:包括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
第二类用地: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改革意义:
《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需要,分别确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2
新标设定了风险值
针对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分别根据不同程度的曝露风险设定了
“风险筛选值”
“风险管制值”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曝露途径为进入食物链后被人体摄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曝露途径为直接摄入、皮肤接触、吸入土壤中气体污染物等。新标准中的限定物质种类和限值均根据曝露风险制定,有充分的客观依据。
具体概念: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对此类农用地,应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是指,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后,产出的农产品有可能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污染风险。对此类农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是指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3
新标关注物质种类显著增加
《农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共有11个污染物项目
较现行标准增加了苯并(a)芘
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角度
保留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
从保护农作物生长的角度
保留铜、锌和镍等3种重金属
六六六和滴滴涕继续保留
建设用地检测指标增加至85项
包含4个无机元素(非强制项目)
31种VOCs(27种为强制项目)
21种SVOCs(11种为强制项目)
8种有机农药残留(非强制项目)
PCB及PBB(非强制项目)
甲基汞、氰化物、二噁英及石油烃等
《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主要影响地下水的污染物,如氨氮、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MTBE)、苯酚等。有关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标准另行制定。此外,一些毒性较小,推导的筛选值数值很高、现实中很少出现超标情况的污染物,如蒽、荧蒽、芴等多环芳烃指标以及锌、锡等金属指标也未纳入。
综合平衡管理需求,《建设用地标准》将污染物清单区分为:
基本项目(必测项目)
其他项目(选测项目)
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的污染物指标:
一是《建设用地标准》中所列基本项目,共45种。
二是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污染物,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标准》其他项目中所列的污染物。
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参照国际惯例,《建设用地标准》明确:本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4
新标明确推荐了检测方法
明确了推荐的检测方法
原子吸收(AAS)
ICP-MS
顶空/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顶空/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质谱法
其中78种物质有现行国标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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